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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书的签订程序不合法.为什么判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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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8-05-29
 
案件的发生是这样的.  2015年初百色市林业局的干部李某某拿一份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书到田东县作登瑶族乡登高村陇串村民小组,要求群众签字转让,可是群众看后.  群众认为没有见过合同书哪来的权利义务转让,因此.拒绝签字.百色市林业局干部李某某又拿出一份合同书给群众看,群众一看,吓死了.此份《联合开发退耕荒地合同书》陇串村民小组成员都没有见过.而且、合同书上有人签到自己的名字. 合同书的内容开头写的甲方:称作登乡登高村龙串屯发包方  ,乙方:百色市林业局职工;承包方  ’承包期限30年.由乙方投资.利益分配为3:7开.   甲方占百分之30、乙方占百分之70、开发种植面积1710亩,  乙方所开发的荒地从1710亩按百分之30的面积作为承包作登乡登高村陇串村民小组的承包金,  2003年元月8日至2032年底   合同书签订的日期是2003年元月8日上面有作登乡登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盖有公章.第二轮到作登乡林业站站长签字盖有公章,   第三轮到作登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第四轮到田东县林业局盖有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签字,  但是. 因此. 村民看在心里.  急在心头.此合同书绝对是伪造的.  因此. 村民选出3名代表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此合同书在村民签字栏里确认没有本村民的真实名字,是假的.   合同书在签订程序确实存在瑕疵.但存在的问题不在被告百色市林业局职工.  合同已履行十三年了,法院认定是合法有效.  驳回了原告作登乡登高村陇串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在此.我就问了一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村民会议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或者三分之二代表同意,方可办理。这一条法律的強制性规定.是全国人大代表制定的法律.   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从始至终也是无效的,可是到了某些地方就变成有效了.综合本村的合同书一是没有经过村民会议决定.是某些人暗箱操作伪造的合同,损害了本村民的利益.最后法院认定有效签字的村民只有五户.,全村有户数40户,只有五户承认.,这样判决是否有司法公平正义所表现  .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百色中院.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最后原告提请广西高院申请再审,其结果下了裁定书,不予受理。现在原告作为贫困的群众有理有法律的依据却得不到司法公正的判决。原告呼吁有良知的社会各届人士能为我们伸张正义,并到田东县作登乡登高村陇串村民小组核实报导此案的真实性公布以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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