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县一家房产公司违反承诺,两次延期交付商品房。购房者陆某诉至法院,索赔违约金。近日,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陆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9万余元。
2013年3月24日,陆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花18万余元在平果县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房产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的2013年4月30日交房,于是给陆某出具承诺函,承诺若2015年10月30日前不能交房,违约金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如果2015年12月31日还无法交房,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直到2016年12月20日,房产公司才将房屋交付陆某使用。陆某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未果,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平果县法院判决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9万余元。
房产公司辩称,延迟交房是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且陆某请求的违约金过高,大大超出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平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未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给陆某,构成违约,应当按双方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在与陆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承诺函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产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房产公司主张因不可抗力延期交房,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平果县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向陆某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