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法律对酒驾一直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可依然有很多人对其无视,总觉得一点点酒而已,自己可以轻松驾驭,随便开车。殊不知“酒兴”发作后车辆往往犹如脱缰的“野马”,最后还是造成了交通事故,更不该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一步步酿成大错。
2017年10月15日23时许,黄某某驾驶并搭乘李某某的桂LYE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实验小学往云梯方向行驶,行驶至廉租房路口路段时与由陆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陆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事发半个小时左右,惊慌失措的黄某某驾驶逃逸车辆来到现场,本想观望伤者的伤情,殊不知被周边吃瓜群众指认黄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为肇事车辆,迫于压力黄某某不得不向民警投案自首。
经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黄某某的酒精含量为61mg/100ml,后被办案民警带至德保县人民医院抽血,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人选择理智对待,积极负责,有些人却为了逃避责任选择逃之夭夭,可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只要出现逃逸行为,承担的责任比未逃逸严重很多。
蜀黍提醒
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如果不幸遇到交通事故,盲目逃逸,只会让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甚至遭受牢狱之灾。发生事故后逃逸是最愚蠢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要及时停车、报警、保护现场、配合调查,同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千万不能逃逸!
来源:德保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