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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帮其伯母黄某某领钱,后得知黄某某家银行卡密码。2017年3月5日至4月8日期间,黎某某趁黄某某家无人之机,先后五次进入其堂弟黎某作卧室,盗走存放在木箱中两张银行卡(一张为黎某作家用于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卡,另一张为黎某作家日常存取款用的银行卡),后到马隘信用社先后领取现金6700元。在每次取款后,黎某某将银行卡放回原处。其中,黎某某在第二次将银行卡放回木箱时,发现箱内有现金3000元,遂将钱款盗走。 该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黎某某已构成盗窃罪。我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德保县人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以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丨德保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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