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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从有关途径获悉,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凌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覃家健受贿一案,2016年9月,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家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覃家健在任凌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6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覃家健上诉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理由不成立,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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