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民朋友和餐饮业主:
你们好!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文件精神,从2017年起,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期为4个月。我县南盘江、红水河段将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在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禁止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实施禁渔制度,是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美丽百色和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禁渔期间,渔民朋友应自觉地靠岸靠港,封船封网,停止一切捕捞行为。对渔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应扣减直至取消有关补助。根据自治区局和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广西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对涉嫌禁渔区、禁渔期渔业违法犯罪的,按照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餐饮经营业主应自觉理解和支持珠江禁渔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收购和经营各种野生鱼类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种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对顾客自带的江鱼和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不予熟食加工,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向顾客宣传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主动接受渔政部门的检查,守法经营,积极举报违规经营行为。在禁渔期间,违法经营或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一经查处,将依法严肃处理。
请广大渔民朋友和餐饮经营业主严格遵守珠江禁渔期制度,同时欢迎您及社会各界群众支持、监督禁渔工作,及时向县渔业主管部门举报各种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种渔业违法行为,请您拨打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792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