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5日,靖西市公安机关在李某的住处二楼厨房旁边的木椎里依法查获砂枪1支并予以扣押。经查明,该砂枪系其父亲的遗物,父亲去世后,李某将该砂枪一直藏家中,并由其所持有。
经鉴定,该砂枪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案发后,李某于2016年10月8日主动到靖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砂枪一支,依法予以没收。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宣告缓刑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