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11月间,梁某(另案处理)询问刘某愿不愿意购买电动车,并表示车新价格又便宜。刘某知道是梁某偷来的车,认为反正不是自己偷的,如果梁某被抓了也和自己没什么关系。为图便宜,刘某没多加考虑就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宗申牌电动车。不久后,刘某又联系梁某,于2016年8月份从梁某那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雅迪电动车。经查,两辆电动车均是赃物车。经鉴定,宗申牌电动车人民币价值3570元;雅迪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30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予失主。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靖西市公安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为人民币6876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近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刘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