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县的辛某原来持有驾驶证,但已超过有效期限。今年1月20日19时40分,辛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4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1872km+300m处时,摩托车与一辆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辛某受伤。经检测,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mg/100ml。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在所持有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辛某庭上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日前,田东县人民法院根据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辛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42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 /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辛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33 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依法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