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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7月,黄某某因心情低落,酒后在德保县东凌镇某村边,持石头砸向过往运矿货车和轿车,共有五辆运矿大货车和一辆轿车被砸,并将其中四辆货车和一辆轿车的挡风玻璃砸坏。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挡风玻璃价值5810元人民币。案发后,黄某某于2015年10月到德保县公安局投案,并赔偿了被砸车辆的经济损失。 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某某已赔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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