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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田东县农民的他,每月工资400却还被老板炒鱿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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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6-10-10
 
辛某在一家小学担任炊事员,每天工作4小时。工作两年后,辛某被辞退。学校认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辛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索赔相关损失。不久前,田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辛某是田东县农民。2013年9月1日,辛某到本镇一所小学任学生营养餐炊事员。因不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学校没有与其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在学生上课期间,辛某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8时至12时,周末、寒暑假及节假日不用上班,每月工资仅400元,且没有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2015年8月31日,新学期即将开学,学校却通知辛某不用来上班了。


辛某对突然被辞退很不满。他认为其与学校是劳动关系,学校不与他订立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去年9月25日,辛某向田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学校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仲裁委没有支持辛某的诉求。辛某不服,于今年1月向田东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学校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1660元、赔偿金3320元、双倍工资3万余元、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1万余元以及为他办理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学校辩称,辛某到学校煮午饭,每天仅工作4小时,且不是每天都上班,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辛某请求学校给付相关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查明,2013年广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各县、自治县为7.5元/小时,2015年调整为9.5元/小时。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辛某到学校工作,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属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可以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且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学校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对辛某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辛某诉请学校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但学校发放给辛某每月工资400元,辛某每天的小时工资仅为4.6元,低于广西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学校应按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予以补足。法院核算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辛某最低小时工资差额共计1336.5元。


田东县法院据此依法判决学校向辛某支付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的工资(差额)1336.5元;驳回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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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 留言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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