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县某村党支部书记黄某某、村民委副主任王某某利用协助扶贫办发放该村家庭水柜扶贫补助资金的工作之便,直接截留部分扶贫补助资金共计16500元当作辛苦费进行私分。近日,田东县法院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黄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为了解决贫困山区人畜饮水难问题,田东县在大石山区乡镇建设家庭水柜,确保群众有水喝。黄某某、王某某在协助田东县扶贫办发放本村10户家庭水柜扶贫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截留5户群众部分扶贫补助资金共计16500元当作辛苦费并共同私分,其中黄某某分得7000元,王某某分得9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利用协助政府发放家庭水柜扶贫补助资金的工作之便, 直接截留部分扶贫补助资金共计16500元当作辛苦费并共同私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