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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乐业县一醉汉吴某酒后涨胆,持着一把镰刀当街抢劫,抢来2块钱,换来了三年徒刑,四年缓刑,2000元罚金。 经查,2015年9月8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酒后持一把镰刀在乐业县同乐镇罗妹洞洞口红绿灯处,趁何某驾驶私家车停车等红绿灯之机,持刀劫持坐在何某车后座10岁的孩子,威胁孩子要两元钱,孩子不敢反抗,便拿出两元钱给吴某。案发后不久,被告人吴某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吴某赔偿了受害人得部分经济损失。 乐业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的钱财,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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