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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经营猪肉生意的李某赶出市场,屠宰户李某某、覃某和陈某积极参与他人组织的破坏活动,导致李某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不久前,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李某某、陈某和覃某拘役5个月、5个月和4个月。 李某在凌云县城某市场经营一家鲜肉专卖店。2015年11月26日,同市场的屠宰户覃某以李某出售未盖检验检疫印章的不合格猪肉,销售价格便宜,影响其他屠宰户生意为由,制作一份意在将李某赶出市场的《协议书》,让市场内其他屠宰户签名捺印。此后3天,覃某组织屠宰户先后到李某的专卖店破坏店里财物,阻碍该店正常营业。经有关部门检验,李某销售的猪肉及副产品合格。经鉴定,李某的财物损失价值共计17855元。 今年初,覃某等8名参与破坏活动的屠宰户共同赔偿了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6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涉案的覃某、李某某、陈某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李某某、陈某伙同他人破坏李某的经营活动,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3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全部赔偿,可以对他们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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