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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村民林某与他人合伙盗窃4袋油茶籽,价值1688元。日前,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盗窃罪判处林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林某与罗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凌云县泗城镇某技校附近,将村民韦某放置在路边的4袋油茶籽盗走,运往一家油茶籽店铺出售,获赃款1600多元,两人各分到800多元并挥霍一空。案件侦破后,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油茶籽价值1688元。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林某与罗某作用相当,均是主犯,都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林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接受财产刑处罚,有悔罪表现,且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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