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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偷不抢的同时,还应该做到不要去购买别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否则就会像下面说到这名女子一样,触犯法律,受到相应的处罚。2015年6月,德保女子梁某某在德保县东凌乡街头逛街时,有一名男青年开着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与其搭讪。梁某某在得知摩托车是盗窃来的,并且售价很低后,向该名男子提出要购买这辆无牌摩托车,经讨价,最终以1500元成交。经查,该摩托车是在平果县城被抢车辆。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6700元人民币。梁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事实、性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近日,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判处被告人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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