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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田东县印茶镇某村教学点于1973年1月设立,属于公办教学点,2009年1月撤销并入另一所小学。撤并后该教学点的教学设施、资产一直被闲置,经田东县教育局委托,由某小学负责管理和维护。该教学点自设立至撤销,没有发生过任何土地使用权属纠纷。2014年3月8日,村民韦某未经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该教学点内建猪栏等设施,并种植芭蕉。管理单位多次要求韦某自行拆除猪栏,恢复教学点原状,均遭韦某拒绝。去年,管理单位将韦某诉至田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韦某侵犯其财产管理权,请求法院判决韦某拆除非法建筑物、铲除种植的农作物,恢复教学点原状。 韦某辩称,该教学点以前占用了他的自留地,他只是在使用他家的自留地,不是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管理单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田东县法院认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侵占。某小学是依法成立的事业法人,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教学点的教学设施以及财产进行管理、维护。该教学点虽已撤并,但其设施及财产仍然保留,他人不得侵占。某小学作为管理单位主张对教学点拥有管理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韦某辩称该教学点使用其自留地,但从教学点设立至今没有向任何部门反映情况,没有提出任何诉求,而在教学点撤并后擅自使用教学点的场地,于理于法无据,属于非法侵占,应予以制止。 据此,田东县法院判决:责令韦某拆除在教学点内搭建的房屋以及种植的芭蕉树,排除妨害,恢复教学点的原状。 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追加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村民小组和县教育局为本案当事人。 百色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日前,百色市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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