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5日,平果县的覃某与覃某乙(另案处理)等村民以凌某运输木材所经过的道路是他们屯的集体土地为由,向对方索要3000元“过路费”未果。11月18日,覃某与多名村民在平果县某林场入口100米处钉置木桩,阻止凌某的运输车辆通行,并要求凌某翻倍交纳6000元“过路费”。为了将木材运出,凌某被迫交了6000元“过路费”给覃某。得款后,覃某分给当天到场参与钉桩堵路的村民每户100元,共计3100元,余款2900元由其掌管。
平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6000元。覃某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平果县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该村民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