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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的陆某在县城一家宾馆开房,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后因涉嫌犯罪投案自首。日前,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陆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陆某没有工作,但吸毒成瘾。2015年2月5日,他在县城一家宾馆登记入住。其间,陆某多次联系古某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吸食,并与古某在该房多次吸食“k粉”。古某还叫来几个吸毒人员一同吸食毒品。同年2月9日,民警依法对该宾馆进行检查时,将古某及另一人抓获,从古某的口袋及电视柜夹缝共查获15小包“k粉”疑似物,净重逾13克。经现场采集尿液检测,两人均呈阳性。经鉴定,民警现场扣押的“k粉”疑似物中鉴定出氯胺酮成分。2015年7月20日,陆某得知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主动到凌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陆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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