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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借用”朋友的摩托车,低价转手卖掉。日前,凌云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毛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毛某家住凌云县下甲镇,到县城打工时与杜某相识。2015年5月4日,毛某以回老家取钱还债为由,借走杜某的摩托车。几天后,没见毛某还车,杜某便多次电话催促,可毛某都找借口拒绝退还。5月13日,毛某将摩托车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案发后,毛某协助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4032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退还给被害人。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鉴于毛某当庭自愿认罪,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并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决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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