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电动车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
明年1月1日电动车注册登记后方可上路从明年1月1日起,电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电动车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道路限速值,根据实际适当调整。11月27日,备受关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达标电动车登记后方可上路
现状:电动自行车大量出现,给城市居民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随即带来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构成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广西不少城市都未给电动自行车上牌,造成了一个管理的真空。此外,目前在广西行驶的部分电动自行车超出了国家标准。
《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经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zf制定。
处罚: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解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光荣向这次常委会提交的《条例(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称,有关部门提出,就其注册登记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可,不宜规定过细。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安法》)的规定,非机动车的问题应由自治区人民zf规定。
关于道路限速
道路限速值根据实际适当调整
现状:据反映,广西不少高速路上都设有低限速牌,甚至有的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这令不少司机不解及不满。
《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时速应当符合限速规定。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城市道路为每小时80公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车道和公路为每小时100公里。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环境情况、车流量等,对道路设定的限速值进行论证,适当调整限速规定。
处罚:违规超速,按不同超速的标准,可处100元至2000元。
解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由于道路限速值在道路设计时已确定,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所设限速值与道路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合的现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道路主管部门结合道路环境、车流量等实际因素,定期对所设限速值进行论证和调整,将有效提高道路限速值设定的科学性。因此,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对道路限速值作出适时调整的规定。
关于交警执法
取消罚款弹性幅度
《条例》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标准作了规定。比如,在上位法规定范围内,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20—50元、50—100元、100—150元、150—200元、500元、1500元、2000元几个档次的罚款。
比如,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100元罚款。广西《条例》则作了具体规定,如行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处10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处50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可处20元处罚;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蓄力车的,处20元罚款。
解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范小辉称,在《交安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对违法行为设定固定的具体罚款数额,有利于限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随意性,防止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不一的现象。据悉,这在广西地方立法中还是首次对违法行为设定固定的具体罚款数额。
根据违法行为对交通安全危害性的大小,对部分违法行业的罚款数额予以提高或降低;对一些违法行为基于驾驶车辆类型细化了处罚标准;同时,补充了对驾驶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驶车型不符行为的处罚数额。
电子处罚须及时告知
《条例》规定: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处罚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未告知或者逾期告知的,不得进行处罚。
解读:现实中,当事人被电子pol!ce“偷拍”后不知情,年底车辆年审的时候才发现,不少当事人被迫一次性支付以往累积的罚款。这样的现象将有望得到改观,《条例》颁布后,电子处罚须及时告知,未告知或逾期不告知不得进行处罚。
同时,还规定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有效途径,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供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查询。这些条款的制定注重通过法律程序保护百姓权益,充满浓重的人文关怀色彩。
关于停车泊位
鼓励单位停车场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现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的汽车拥有量不断增多。但随之而来的停车位紧张、停车场所管理混乱等问题也给许多有车一族的心头泼了盆凉水。“行路难、停车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鼓励单位内部的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公共停车场。
按照规定施画的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zf在自治区人民zf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核定,所得价款用于道路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处罚:将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的,由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2元处以罚款。
解读: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条例》规定,停车场建设应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并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停车场的建设义务,以增强其责任感规范其义务,进一步推动停车场建设步伐。
根据当前有不少单位和部门的停车场上班时间拥挤,下班后和节假日空闲的情况,鼓励其停车场对外开放,可适当收取费用。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GA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或者城市道路产权单位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画、调整道路停泊车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段。同时,应该对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所得价款的使用予以规范。
关于事故赔偿
无责任最高赔10%最高不超两万
《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在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解读: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提出,对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规定了固定的比例,无法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不便于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此,《条例》对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规定了一定的幅度范围。
此外,机动车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有失公允,与交安法的规定不一致。对此,根据交安法的规定,降低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赔偿比例,并限定最高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