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0月30日起,乐业县决定在县城范围内全面禁放烟花,除春节、元宵节、清明节、三月三等四个节日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区范围内燃放冲天炮、鱼雷等产生巨响的烟花爆竹。若因婚丧喜庆事宜需燃放低声响烟花爆竹的,需向县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燃放。但是禁令发布不到一个月,就有人无视禁令踩雷来了。11月15日16时许,刘某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乐业县那龙安置点,以打火机点燃引线的方式,燃放了冲天炮、圆盘鞭炮等烟花爆竹。乐业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现场查证情况,对刘某某予以200元行政处罚。
按理说处罚过一次大家都应该印象深刻了。但是新年伊始,又有人再次对禁令发起挑战,而且居然还是上一次的那龙安置点。2018年1月4日上午,乐业县公安局同乐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乐业县那龙小区有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制止,通过询问现场人员,将刘某某查获并依法带至公安机关。经查,1月4日11时许,刘某某在乐业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那龙小区违规给小孩办满月酒,以打火机点燃引线的方式,燃放了冲天炮、圆盘鞭炮等烟花爆竹。乐业县公安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现场查证情况,对刘某某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